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实行牛、羊定点屠宰的地区未经定点从事牛、羊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牛羊、牛羊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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