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动物、动物产品输入本省、过境本省或者输入无疫区,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站查验,或者不能提供铁路、航空、航运等运输凭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