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运输途中销售、调换或者无正当理由转运生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货主处生猪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