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动物调运管理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动物调运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检疫合格的生猪,应当直接运抵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标明的目的地。种猪和仔猪应当直接运抵饲养场所种用或者育肥,肉猪应当直接运抵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生猪运输途中,不得销售、调换或者无正当理由转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