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动物调运管理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动物调运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检疫合格的生猪,应当直接运抵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标明的目的地。种猪和仔猪应当直接运抵饲养场所种用或者育肥,肉猪应当直接运抵定点屠宰企业屠宰。
生猪运输途中,不得销售、调换或者无正当理由转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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