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