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卫生健康、林业、科技、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海关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