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对执行动物防疫相关制度情况实施监督。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向乡镇或者街道派驻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相关工作,也可以委托有官方兽医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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