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完善运作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配备官方兽医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兽医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队伍装备保障机制,储备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所需的药物、器械等应急防疫物资,加强乡镇和村级动物防疫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为动物防疫工作经费、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签约兽医相关经费,以及动物防疫检查站点、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运行资金等提供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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