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可以自愿申请注销登记。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发生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且超过十个工作日未申请注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发出注销预先告知书,拟被注销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有权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经审查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发生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且超过十个工作日未申请注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发出注销预先告知书,拟被注销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有权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经审查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