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部门处理,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二)投诉事项或者其处理结果进入行政复议、诉讼程序的;
(三)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四)对办案机关是否采信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五)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六)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以及司法鉴定标准、技术操作规范的规定有异议的;
(七)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投诉处理答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投诉人。
(一)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部门处理,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二)投诉事项或者其处理结果进入行政复议、诉讼程序的;
(三)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四)对办案机关是否采信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五)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六)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以及司法鉴定标准、技术操作规范的规定有异议的;
(七)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投诉处理答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