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依法登记实施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司法鉴定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