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和办案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情况通报制度。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考核评价和行政处罚等情况,及时通报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应当将鉴定意见的采信情况、司法鉴定人出庭情况、鉴定意见书的质量问题和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司法行政部门。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保险公司、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鉴定意见书使用单位,在委托鉴定或者使用鉴定意见书过程中,发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鉴定协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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