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考核制度、诚信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情况以及诚信状况等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质量评估和执业能力测试。评估、测试结果作为定期考核的参考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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