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开展监督、检查:
(一)保持法定登记条件的情况;
(二)制定和执行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遵守鉴定程序、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
(五)执行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保持法定登记条件的情况;
(二)制定和执行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遵守鉴定程序、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
(五)执行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