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五十一条 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五十一条 含有鉴定意见的鉴定档案保管期限为三十年。司法鉴定机构保管鉴定档案超过十年的,经当地档案馆同意后移交其保管。司法鉴定机构被撤销或者注销的,鉴定档案由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司法鉴定协会临时接管,经当地档案馆同意后移交其保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