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四十九条 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四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不得以支付回扣或者介绍费、虚假宣传、诋毁其他同行业机构和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鉴定业务。司法鉴定人不得私下接触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