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四十八条

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四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由人民法院提前通知当事人预付或者代为收取后转付给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人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误工补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出庭时间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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