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四十七条
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通知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依法在开庭三日前将通知书送达司法鉴定机构,并给予司法鉴定人必要的在途时间。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并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为其出庭提供必要条件。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时的人身安全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有条件的还应当为司法鉴定人出庭提供席位、通道、等候区等。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视听传输技术等,为司法鉴定人远程出庭作证提供便利。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时的人身安全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有条件的还应当为司法鉴定人出庭提供席位、通道、等候区等。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视听传输技术等,为司法鉴定人远程出庭作证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