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在受到停业处罚期限内,或者本条例规定的不得开展执业活动期间,实施鉴定执业活动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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