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监督管理或者委托鉴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登记,干预司法鉴定,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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