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件的处罚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机构负责人警告处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