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停业处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将已接受委托的鉴定事项转交他人承办的;
(二)授意或者放任他人在鉴定意见书上冒充司法鉴定人签名的;
(三)授意或者放任司法鉴定人违反鉴定程序、技术操作规范、管理规定的;
(四)组织未经登记的人员开展必须由司法鉴定人实施的鉴定执业活动的;
(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的;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或者出借本机构名义为他人招揽业务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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