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十三条 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当由本机构司法鉴定人担任。司法鉴定人受到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自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机构负责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