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十二条

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十二条 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设立组织)的住所、业务范围、营业状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其登记住所的对外服务区域公示设立组织的基本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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