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十条
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有关材料: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
(二)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五)每项司法鉴定项目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涉及相关行业特殊资质要求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依法制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
(二)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五)每项司法鉴定项目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涉及相关行业特殊资质要求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依法制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