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三条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理标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将地理标志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