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二条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理标志的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产品来源于某一特定地区,该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历史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的申请、登记或者注册、变更、撤销,以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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