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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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理标志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保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和特色,促进地理标志产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
第二条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理标志的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产品来源于某一特定地区,该产品的特定...
第三条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理标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将地理标志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标志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
第五条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工作,针对当地具有独特品质的初级农产品、加工食品、道地药材、传统手工艺品等产品,采集...
第六条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地理标志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在地理标志产业促进等方面出台扶持政策措施。
第七条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地地理标志宣传和推介,推动建设地理标志产品品牌展示馆和产品体验地,加强区域地理标志工作交流。
县级以上人民...
第八条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天然种质和繁育种质资源保护以及技术改造、科技创新,促进相关科技成果向地理标志产业的...
第九条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在地理标志产品产地建设产业园区,发挥地理标志产品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培育多种形式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促进地理标志...
第十条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地理标志产业与互联网、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生态旅游等产业融合,支持地理标志新业态发展,提升地理标志产业综合效...
第十一条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十一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地理标志产品交易市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产销对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地理标志产品储藏、加工、...
第十二条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十二条 鼓励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研发适合地理标志产业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加大对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信贷支持力度。
第十三条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地理标志国际交流合作机制,促进地理标志产品国际贸易,提升地理标志产业国际运营能力。
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部门应...
第十四条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本地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管控,加强应用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等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构建政府监管、行业管理、生产者自...
第十五条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质量特色、标准符合性等方面日常监督管理,定期公开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十六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理标志产品地方标准,推动制定地理标志产品团体标准。
地理标志申请经批...
第十七条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部门应当推进地理标志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地理标志领域的失信...
第十八条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十八条 地理标志申请经批准或者登记、注册后,申请人为该地理标志管理人。申请人注销、解散或者怠于履行管理责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指定...
第十九条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十九条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管理规范或者规则组织生产经营,对其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
第二十条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二)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地理标志相关信息的归集和共享,提供查询检索等信息公共服务。...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相应的标准、管理规范或者规则以及保护措施加强生产指导和技术服务,加大...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开展地理标志运用、保护的宣传、引导和培训,提供信息互通、技术共享、品牌共建服务,引导地理标志产...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二十四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符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的地理标志产业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产业统计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建立健全人才使用与激励机制,加强人才引进和交流,支持有关行业组织加强地理...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地理标志违法行为,可以依法支持起诉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