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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