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二十四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符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的地理标志产业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产业统计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地理标志产品产值统计机制,对地理标志产品信息进行监测分析。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业经济贡献率等方面的研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地理标志产品产值统计机制,对地理标志产品信息进行监测分析。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业经济贡献率等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