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建立健全人才使用与激励机制,加强人才引进和交流,支持有关行业组织加强地理标志人才队伍建设。
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地理标志专家库,组织开展地理标志基础理论研究,为地理标志运用、保护和产业发展提供专业支持。
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地理标志专家库,组织开展地理标志基础理论研究,为地理标志运用、保护和产业发展提供专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