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地理标志违法行为,可以依法支持起诉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