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相应的标准、管理规范或者规则以及保护措施加强生产指导和技术服务,加大对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力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