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地理标志相关信息的归集和共享,提供查询检索等信息公共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完善地理标志的档案资料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