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十九条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十九条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管理规范或者规则组织生产经营,对其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生产、仓储、销售台帐和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如实记载产量和地理标志使用情况,保证地理标志产品产地可以溯源。
鼓励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产品特色质量品级划分。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生产、仓储、销售台帐和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如实记载产量和地理标志使用情况,保证地理标志产品产地可以溯源。
鼓励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产品特色质量品级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