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十七条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部门应当推进地理标志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地理标志领域的失信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