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十三条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地理标志国际交流合作机制,促进地理标志产品国际贸易,提升地理标志产业国际运营能力。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积极开拓海外市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