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十四条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本地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管控,加强应用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等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构建政府监管、行业管理、生产者自律的质量保证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