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十二条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十二条 鼓励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研发适合地理标志产业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加大对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信贷支持力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