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十条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地理标志产业与互联网、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生态旅游等产业融合,支持地理标志新业态发展,提升地理标志产业综合效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