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八条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天然种质和繁育种质资源保护以及技术改造、科技创新,促进相关科技成果向地理标志产业的转化,提高产品附加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