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九条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在地理标志产品产地建设产业园区,发挥地理标志产品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培育多种形式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促进地理标志产业集群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策措施,支持地理标志相关产业园区申请建设国家和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国家和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策措施,支持地理标志相关产业园区申请建设国家和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国家和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