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七条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地地理标志宣传和推介,推动建设地理标志产品品牌展示馆和产品体验地,加强区域地理标志工作交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拓展地理标志产品推介渠道,利用博览会、交易会等大型展会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支持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推介展示本地地理标志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品牌培育的指导,鼓励和支持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和有关行业组织加强地理标志品牌建设,推动建设优质地理标志产品基地,提升地理标志品牌价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