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六条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地理标志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在地理标志产业促进等方面出台扶持政策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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