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征收补偿规定 第十四条 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征收补偿规定 第十四条 征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外籍华人在本省的私有房屋的补偿安置,参照本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