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征收补偿规定 第十三条 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征收补偿规定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