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征收补偿规定 第十二条 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征收补偿规定 第十二条 征收属落实侨房政策而未发还产权的华侨房屋,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同级侨务部门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金额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确定。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公证,并对被征收人房屋做勘查记录,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