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征收补偿规定

第十一条

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征收补偿规定 第十一条 征收华侨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天井、庭院、花园等)不作产权调换,但应当予以货币补偿。补偿金额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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