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征收补偿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12-01 共 1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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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征收补偿规定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城镇华侨房屋的征收补偿,保护华侨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国有土地上房... 第二条 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征收补偿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华侨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 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征收补偿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华侨房屋是指以下房屋: (一)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侨汇购建的私有房屋; (三)... 第四条 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征收补偿规定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华侨房屋的征收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 第五条 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征收补偿规定 第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华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征收补偿规定 第六条 华侨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征收华侨房屋。 第七条 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征收补偿规定 第七条 被征收的房屋需要确认属华侨房屋或者属落实侨房政策发还产权的华侨房屋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经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 第八条 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征收补偿规定 第八条 征收华侨房屋应当依法予以公告,房屋征收部门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居住在境外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 第九条 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征收补偿规定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 第十条 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征收补偿规定 第十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 第十一条 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征收补偿规定 第十一条 征收华侨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天井、庭院、花园等)不作产权调换,但应当予以货币补偿。补偿金额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十二条 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征收补偿规定 第十二条 征收属落实侨房政策而未发还产权的华侨房屋,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同级侨务部门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 第十三条 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征收补偿规定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 第十四条 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征收补偿规定 第十四条 征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外籍华人在本省的私有房屋的补偿安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征收补偿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