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征收补偿规定

第九条

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征收补偿规定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征收补偿规定》全部法条